2 建筑耐火等级及耐火极限


2.1 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,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的规定确定。
2.2 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.0h(甲、乙类厂房和甲、乙、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,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.0h),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地基或框架、梁等承重结构上,框架、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。
2.3 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、梁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,不会导致防火墙的倒塌。
2.4 实体墙、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,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。
2.5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民用建筑,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.0h。
2.6 一、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(仓库)的柱,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.5h和2.0h。
2.7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、多层厂房(仓库)的屋顶承重构件,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.0h。
2.8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(仓库)、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,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.75h。
2.9 一、二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、厂房(仓库)的上人平屋顶,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.5h 和1.0h。
2.10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、房间隔墙和屋面板,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,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,且耐火极限应符合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的相关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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